护照有效期6个月规则及其对I-94停留期限的影响
世界上很多国家要求申请入境的非移民的护照有效期至少超过预期离境日期6个月,例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也有些国家要求更短的有效期,例如:冰岛和阿联酋的3个月,及香港新西兰和南非的1个月。这是为了避免非移民在离境时因为护照已经过期而无法登机非法滞留在该国家。此外,在入境美国时,护照有效期还与I-94批准的停留期限(Admit Until Date)息息相关。I-94的停留期限决定一个外国人可以合法在美国居留多久,即使拥有更长的签证有效期或者申请批准I-797有效期。如果超出I-94停留期限滞留美国超过达到或超过180天会被美国禁止入境3年甚至10年。因此护照有效期6个月规则的实践应用,以及它对I-94的停留期限的影响需要特别注意。
1.美国在判定是否批准入境时对护照有效期的“一般要求“
美国移民法INA §212(a)(7)(B)(点击查看)规定,“一般来说(in general)如果非移民在申请入境时,不持有至少超过被批准入境美国的期间(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或者超过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的6个月有效期的护照,将不被批准入境”。这条法律所对应的联邦法规8 CFR 214.1(a)(3)(点击查看)规定, “一般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申请入境的外国人的护照必须至少有效超过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period of stay)6个月。
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到了两个6个月护照有效期起算的时间基准:1)被批准入境美国的期间(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和,2)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 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 被批准入境美国的期间(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指的是被CBP批准入境的时间,这种开放式的规定在判定一位签证持有者是否在入境时满足6个月护照有效期规定,以及决定I-94停留期限时,给与了CBP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有利有弊 (详情见下文:5. 护照在计划的停留期限结束前过期的请况)。
- 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指的是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签证持有者打算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如果是向移民局申请的签证,例如H1B,L1计划的停留期间是移民局批准通知I-797所指定的时间,如果是直接通过美国使领馆申请的签证,例如B1/B2、E1/E2则计划的停留期间是法律允许下签证持有者自己表述的时间。
这些法律法规的设立,为非移民在离境时保留出了一定的护照有效期“允许其返回母国或者入境其他国家“, 也避免了由此在美国境内产生的非法滞留问题。
2. 例外请况——6个月俱乐部
美国曾与130个国家(不包括中国)签订了协议免除该“6个月”要求,所以来自这些国家的人在入境时只要计划的停留时间不超过护照有效期即可入境,没有超过停留时间6个月有效期的要求。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CBP)将这些国家称为“6个月俱乐部(Six-Month Club)”,并在其网站公开该俱乐部名单(点击查看)。
3.不同签证类别在判定是否批准入境时对护照有效期的“特殊要求“
上述护照6个月有效期要求的执行一般是在外国人抵达美国时,由CBP官员在边境口岸进行检查。CBP 制定并公布了详细的《CBP现场执行手册》(点击查看)指导每位官员的现场工作,其中就包括6个月有效期规定对于不同签证类别如何具体实施的解释。下表为对CBP手册中几种主要签证类别的护照有效期要求和应给予的I-94停留期限的归纳。
签证类别 | 护照有效期要求 | 应给予的停留期限(见于I-94) |
B-1 | 超过给予的停留期限6个月(6 months beyond the period of admission) | 合理的时间,最长1年 |
B-2 | 超过给予的停留期限6个月(6 months beyond the period of admission) | 一般6个月,最长1年 |
E-1/E-2 | 超过给予的停留期限6个月(6 months beyond the date to which admitted) | 最长2年 |
O-1 | 超过给予的停留期限6个月(6 months beyond the period of admission) | 与O-1批准通知给予的时长相同 |
F-1 | 超过入境日期6个月(passport valid for 6 months) | 与课程时长相同(Duration of Status) |
H1B | 超过入境日期6个月(6 months beyond admission date) | H1B批准通知给予的时长再加10天 |
J-1 | 超过入境日期6个月(valid for 6 months at time of entry) | 与项目的时长相同(Duration of Status) |
L-1 | 超过入境日期6个月(valid for 6 months at time of entry) | 与L-1批准通知给予的时长相同 |
k-1 | 入境时有效(valid passport) | 90 天 |
由上表可见,CBP对外国人入境时并没有将上述的“一般要求“照本宣科地执行, 统一要求所有签证类别的护照有效期都必须超过停留期限6个月, 而是以”一般要求“为基础,针对每种签证类别分别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并提出了”特殊要求“。只要满足”特殊要求“,签证持有者就可以被批准入境。
其中最极端的例子是K1签证,只要在入境时护照仍旧有效,无视有效时间长短,均可批准入境90天。对于大多数工作类签证(例如H1B, L1,J1)以及学生签证F1,护照也不需要有效超过停留期限6个月,而只需要有效超过入境日期6个月即可批准入境。当然,也有严格执行“一般要求“的类别,例如B1/B2, E1/E2,和O1签证 都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停留时间6个月。其他签证类别的”特殊要求“请查看《CBP现场执行手册》(点击查看)第15.3章。
4.调和“一般要求”与“特殊要求”的“矛盾”
为什么CBP为不同签证类别分别制定”特殊要求“呢?“特殊要求”看起来与“一般要求“是矛盾的,”特殊要求“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入境时护照有效期是否合格的可靠依据呢?根据以下分析,“特殊要求”是在“一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签证在移民意图上的要求不同,而制定的具体判定是否满足“一般要求”的方法,与“一般要求”并无矛盾。
根据INA §212(a)(7)(B)和8 CFR 214.1(a)(3),6个月护照有效期的起算点是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结束的时间。对于B1/B2、E1/E2这些不允许有移民倾向的签证,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意图在批准的停留期限结束后离开美国。换句话说,根据INA §212(a)(7)(B)和8 CFR 214.1(a)(3),这些签证的持有人有明确的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所以CBP简单地将这个停留期间结束的时间作为6个月护照有效期要求的起算点。
另一方面,有一些签证没有明确的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 例如F1和J1签证都允许持有者为了完成学业无限期停留在美国,而H1B和L1签证更是允许持有者拥有移民倾向即无限期居住在美国的意图,因此也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意图离开美国的时间点来作为6个月护照有效期的起算点。这种情况下,按照入境时间作为6个月护照有效期的起算点是更合理的。
O1签证比较特殊,根据国务院外务手册9 FAM 402.13-5(B)和9 FAM 402.13-10(a),O1虽然从递交移民申请的角度看和H1B与L1一样允许有移民倾向,但是允许的移民倾向范围不同,仅止步于劳工证(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和移民申请(I-130,I-140),因为O1持有人仍旧必须保持在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结束后离境的意图。根据8 C.F.R. § 245.2(a)(4)(ii)(C),H1B和L1持有者,在递交了I-485后仍旧可以凭有效的H1B或L1出境并重返美国。而O1持有者一旦递交了I-485身份调整,便超出了允许的移民倾向从而导致O1签证不可以续签也不可以转换为其他签证,也不能仅凭尚未到期的O1签证重返美国,需要申请回美证(Advance Parole)。因此O1被CBP视为有明确的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也就顺理成章地将这个停留期间结束的时间作为6个月护照有效期要求的起算点。
由于以上原因,虽然对于护照6个月有效期如何计算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看起来似乎矛盾,但是从根本上都是通过判断签证持有者是否有一个明确的”意图离开美国的时间点“来确定6个月护照有效期的起算点,所以”特殊要求“是”一般要求“的具体化,是可以用来判断入境时护照有效期是否合格的可靠依据。
5.护照在计划的停留期限结束前过期的请况
通过上述“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可以确定一位签证申请人是否满足入境时对护照有效期的要求,从而可以批准入境。那么是不是只要满足这一点,就一定能完整获得《CBP现场执行手册》中每种签证所“应给予的停留期限”呢?答案是否定的。
大多数情况下,CBP会按照CBP手册确定I-94上的停留期限,所以一般工作类的签证会获得与批准通知I-797上一样的时间,H1B在此基础上再加10天。但是根据INA §212(a)(7)(B),入境者的护照有效期只要超过2种时间基准中的1个6个月:1)被批准入境美国的期间(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或,2)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间(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即可批准入境。因此,在使用时间基准2)会导致护照有效期不足而不得入境的情况下,CBP可以使用时间基准1)来决定是否批准入境。也就是说,当 CBP官员发现一位签证申请人的护照在她计划的停留期间结束前就会过期,CBP官员有一定的裁量权以批准入境为目来调整并给出较短的停留期限(见上文:1. 美国在判定是否批准入境时对护照有效期的“一般要求“)。
这种自由裁量权有利有弊 。好处是允许对以计划的停留期间作为时间基准本会被拒绝入境的非移民顺利批准入境。
例如:一位B2签证持有者入境时护照有效期尚有9个月,她计划的停留时间是6个月,一般B2的停留期限一般也都会给与6个月。这种情况下,她不满足护照有效期超过计划的停留时间6个月的要求,因为那样入境时护照有效期需要达到6+6=12个月。实践中,CBP会给与她3个月的停留期限,这样他的护照有效期就超过了她被批准停留的期限6个月,自然可以批准入境。
自由裁量权也带来了很多棘手的问题。CBP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不会做出解释,因此入境者可能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停留期限比较短。亦有很多入境者并没有查看I-94入境停留期限的习惯,所以时有导致不知情的情况下超期滞留。此外,CBP官员之中存在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不一致的请况,所以不同的官员对同一种请况可能给出不同的停留时间,甚至偶有给出错误的停留期限的请况。
例如:一位首次持H1B签证入境者,入境时护照有效期为2年,他计划的停留时间时3年。根据《CBP现场执行手册》,他的护照有效期肯定“超过入境日期6个月(6 months beyond admission date)”,那么依照上文4.调和“一般要求”与“特殊要求”的“矛盾”的分析,他已经满足了护照有效期超过时间基准1)” 被批准入境美国的期间(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6个月的要求,应当给予他“H1B批准通知给予的时长再加10天”的停留期限,即3年零10天。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入境者的停留时间往往被定位护照过期日或者护照过期日前6个月。
这是由于国务院外务手册9 FAM 41.104 N2.2规定, 在护照有效期短于计划停留期限的情况下,CBP官员有权利限制入境者的停留期限。由于这条标准并没规定应当将入境者的停留期限限制为护照过期日还是护照过期日前6个月,在实践中CBP官员一直以来没有没有统一确定的判定标准,所以两种请况都有出现。
如果入境后发现这两种请况,有以下三种解决办法:
- 在美国境内更新护照获得超过预期停留期限6个月的护照有效期,并随后向CBP申请更正I-94停留期限:入境者首先应当尝试这个办法,因为此方法最简单成本也最低。但是这种办法并不是每次都会成功,因为有些CBP官员认为之前的停留期限限制是正确的,坚持不与更改。
- 向美国移民局申请身份延期:入境者还可以在停留期限结束前向美国移民局递交身份延期申请,并要求移民局根据批准通知I-797中的日期发放新的I-94。
- 离境后获得有效期超过预期停留期限6个月的护照后重新返回美国:这样做在入境者返回美国时,可以凭新护照和旧护照中尚未过期的签证直接满足护照有效期超过计划停留期限6个月的要求,并按照《CBP现场执行手册》获得允许的最长停留期限。这种方法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较高。如果已经出现超期滞留美国180天或以上所以被美国禁止入境3年或者10年的人,建议首先尝试前两种方法,避免离境后无法返回。
总结
综上,建议每位非移民在入境美国前查询《CBP现场执行手册》 并确保可以满足您的签证类别对护照有效期的要求,否则会被拒绝入境。此外,即使在满足该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护照会在计划的停留期限前过期,可能会导致停留期限被缩短的请况。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每次入境后根据上文提供的方法检查I-94停留期限是否正确。如果I-94存在任何可能导致逾期滞留的错误,需要立刻通过更正。关于如何改正I-94错误信息,还可以参考我们的文章《I-94错误信息的改正方法》(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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