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大礼:职业移民相关新提案
2015年12月30日,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公布了关于职业移民的新提案,内容包括宣布给部分非移民工作签证60天的“宽限期”, EAD自动延期,允许I-140的受益人和家属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工作许可(EAD),增加I-485补充表格等,被业界称为“年终大礼”。这份长达180页的提案将会对大多数的职业移民者和数以万计的工作许可申请者产生重大的影响。总的来说,提案使美国雇主雇佣外国雇员变得更加容易,提高了绿卡申请过程中外籍雇员工作变动的灵活性,并提高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首先,DHS建议将长久以来实行的AC21和ACWIA中的变通性法则加入到移民法中,以确保各项法案和政策之间的一致性和规范性。这意味着AC21和ACWIA的相关规定,条文和政策被融入移民法,使得原本零散的法律法规,内部法则和规定统一起来,增加了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其次,DHS建议修改现有的职业移民和部分非移民签证的相关规定,为外籍员工提供稳定性和灵活性。具体的修改意见如下:
第一:根据目前的移民法,在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无效,雇主解体,外籍雇员死亡,雇主撤销申请,雇主生意关闭的情况下,I-140是自动撤销的。所以,新提案建议修改I-140的自动撤销,提出EB-1, EB-2和EB-3类别的职业移民申请人,I-140申请获批180天后,移民局就不能撤销已经批准的I-140申请,除非该申请被认定欺诈,虚报材料,劳工证无效或移民局内部错误。只要移民申请获得批准超过180天,而且没有因为欺诈,虚报材料,劳工证无效或移民局内部错误而撤销,那么受益人更换工作之后,只需要重新递交一份新的I-140申请,之前的优先日仍然有效,不必重新参加排期。在新的提案下,就算原雇主生意关闭,外籍员工仍然可以依据新的I-140递交I-485调整身份,从而顺利拿到绿卡。
同时,新提案建议提交I-485申请时,申请人提交一份新的补充表格来确认外籍雇员递交I-485调整身份时,雇主提供的永久的工作机会仍然存在。如果外籍雇员在I-485 Pending超过180天后转换工作,除了新的补充表格外,还需要提供一些额外材料: (1) 申请人和雇主签署的证明新工作性质和职位要求的信函;(2)解释新工作与之前的工作是相同或相似的;(3)移民局出具的I-485收据。
第二:新提案对如何认定外籍雇员为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工作作出了说明。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为外籍雇员申请H1B是不受每年的名额限制的,但是移民法上对“非营利”机构有着严格的定义。满足不受名额限制的“非营利机构”包括高等教育机构或者相关的非营利机构,非营利研究机构,以及政府研究机构。受益人必须被上述机构雇佣或是在上述机构工作。新的提案对如果定义“工作“做出了说明,降低了目前要求受益人身在研究机构(located physically)并且从事的工作直接而且主要(directly and predominantly)是为了进一步的提高上述机构的研究目标的严格要求,而只要求受益人的大部分时间(majority of the workers’ duties)是为上述机构工作并且工作的目的是直接而且主要促进机构的发展,完成研究目标的。
如果在高等教育机构或者相关的非营利机构工作的受益人被受名额限制的其他公司或机构雇佣,那么受益人转换工作时必须计算到当年的H-1B额度里。换句话说,如果当年的H-1B额度没有用完,根据变通性法则,外籍雇员可以将雇佣关系从不受H-1B年度名额限制的雇主转到受H-1B年度名额限制的新雇主,但是,如果本财年H-1B名额已经用完,那么外籍雇员仍需要参加抽签,而且不能使用变通性法则直接转换雇主,需要等到新的H1-B批准以后才可以为新雇主工作。新提案建议这条规定也要包含非营利性机构和政府研究机构。
第三:允许部分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比如E, H1B, L-1, TN等签证类型的持有人在他们的雇佣关系结束之后有最多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只可以使用一次,并且处于宽限期的外籍雇员是不可以工作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提案中,虽然移民局提供了宽限期,但明确表示宽限期不一定是60天,而有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缩短或减少。
同时,提案还建议将H1-B可以提前10天进入美国的规定延伸到E-1, E-2, E-3, L-1 和TN这些非移民签证。根据新提案,L-1的受益人可以在L-1有效期前10天进入美国境内,并在有效期结束之后10天内离开美国。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宽限期期间的外籍员工虽然可以合法停留在美国,但是没有工作许可,宽限期期间是不允许工作的。上述宽限期对非移民签证的附属签证同样适用。
第四: 国土安全部建议部分非移民签证的持有人在不可抗拒(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情况下,可以在限定时期内申请工作许可。可以申请工作许可的受益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美国境内的E-3, H-1B, H-1B1, L-1,or O-1 签证的持有人
- 是EB-1, EB-2和EB-3移民申请的受益人
- 没有移民签证名额可用
- 受益人可以向移民局证明确实有不可抗拒的情况
在提案中,DHS并没有定义”不可抗拒的情况“, 但是提供了四种会被考虑成不可抗拒的情况的情形:
- 重大疾病要搬到其他地方治疗
- 雇主有不法或不诚信行为导致雇佣关系纠纷,必须提供起诉状而且证明受益人已经采取应对措施
- 受益人不获的工作许可会对其自身或家庭成员造成重大伤害
- 受益人不获的工作许可会对雇主造成重大项目或经济损失,比如已经用完6年的H1B雇员是公司关键项目的负责人
如果受益人的工作许可获得批准,那么其家属也可以获得工作许可,但是期限不能超过主申请的EAD有效期。
第五:H1B 职业执照申请:对部分需要执照的职业而言,雇主帮外籍雇员申请H1-B的时候往往需要证明受益人已经获得了相关执照。但是有些州批准执照前要求受益人提供社会安全号,新的提案将如果执照申请已经提交,而相关政府部门因为受益人社会安全号的问题还没有批准的情况下,给予一年的H1-B的相关规定列入移民法。提案还建议在州法律允许没有执照的外籍雇员在有执照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的情况下,申请这样的职位的H1-B是不需要提供执照的。
最后,为了增加外籍雇员工作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提案还提出一系列对工作许可的建议:
EAD自动延期 –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EAD可以自动延期长达180天: (1)I-765延期已经递交,而且是基于与上次批准的EAD相同的类别(临时保护条例受益人除外);(2)延期申请在现有EAD过期之前递交; (3)EAD申请人获得工作许可的资格在EAD到期时仍然有效而且对申请人的资格的审查不是延期申请的先决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H-4和其他非移民签证的附属签证不适用180天EAD自动延期的规定。提案还建议取消目前EAD90天审理时间的限制和临时EAD。虽然建议取消,但是DHS表示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是会考虑90天审理时间并加速审理接近90天的案件。
总的来说,这份新提案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改革,对广大的职业移民大军和工作许可申请人来说是好事,但是提案中的规定还是相对保守,很多条款都设有限制性规定,应该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虽然没有完全允许I-140批准后的外籍雇员申请工作许可,但是这份提案已经比目前的职业移民规定迈进了一大步,可以说是可圈可点。
DHS于12月30日在联邦政府各部门文件公布的“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网站上发表了新提案,并于31日正式公布。新提案公布后有60天的公示期接受各方建议,所以在2016年2月29日之前DHS会收集各方意见,进行修改,然后将提案递交众议两院投票,如果获得通过,总统签署后,该提案就会成为正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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