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投资移民政策更新——临时绿卡维持两年投资期后可与项目方协商还款

17 June 2017

据最新消息: 移民局在6月14日更新投资移民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明确了维持投资的期限,投资者需在持有临时绿卡期间维持投资金额,维持2年投资期过后即可与项目方协商一致收回投资款。具体信息可在移民局官网上Policy Manual 中的Part G- Investor中查到,而若有心的读者在官网界面也会发现政策更新 “Updates”中明确列了6月14号发布的更新政策,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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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出台的政策更新主要聚焦于投资人的就业机会创作和投资资金的要求,具体来说,政策更新有三个方面:(1)在I-526审理期间直到投资人获得临时绿卡之前,投资人需要确保维持其合格投资人的身份,这主要通过保证其投资资金一直处于风险之中(“at risk”);(2)投资人在持有临时绿卡的2年期间直到可以申请取消条件(即提交I-829之前),必须保持其投资处于风险之中(”at risk”);(3)在一定条件和情形下,进一步的投资可以满足资本风险性(“at risk”)的要求。

政策手册中的相应内容也作了相应修改以体现最新的政策,在Policy Manual第6卷Immigrants Part G – Investors 投资人第5章节中,“sustainment of the investment”中明确了维持投资的投资期限(sustainment of the investment)。也就是说,投资人需要在临时绿卡2年期间维持投资款,这里要提醒读者的是资金维持期间的起算点是投资获得临时绿卡之日起开始起算,而不是提交I-526之日起也不是I-526批准之日。另一点需说明的是,该新更新的政策还有利在:满足2年资本维持要求以后,投资人即可与项目方协商并约定还款事宜,若双方达成一致还款,那么收回投资款对后续投资人还在审理期间的I-829或者正式绿卡的批准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这样一来,无疑是增加了投资人的资金流动性,也给了投资人更多的机会去利用好自己的资金。读者可参考以下原文内容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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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一经公布即时生效,不仅适用于已经提交I-526的投资人,持有临时绿卡的投资人,还在等I-829审理的投资人,以及潜在的未来EB5申请人。所以满足条件的投资人可依据该新规与项目方协商以早日收回投资款。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该更新的法案并不是投资人要求还款的法律依据,该更新法案的重要性是在于明确了EB-5投资人资金维持的法定期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尊重投资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因此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的时候若已经对还款时间或还款条件作出了约定,则应以双方约定优先。但若投资人在满足法定两年资金维持投资期之后,希望早点收回投资款,则可以与项目方谈判、协商,双方若对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投资人可以收回投资款,而不需等到I-829批准或收到正式绿卡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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