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符合美国禁止入境的情形,如何申请I-601豁免?——移民篇
1. 引言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上一篇移民博客中讲到了移民法INA §212(a) 中所列出的不允许外国人入境的理由(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通常包括:健康相关因素,犯罪相关因素,安全相关因素,入境后有可能成为公共负担,非法入境及违反移民法等。每个意图入境美国的外国人,无论你是申请非移民类签证,寻求赴美短暂停留,还是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申请绿卡;又或是你已经获得了绿卡,需要再入境,都有可能被审查是否存在不允许入境的情况。在非移民篇中我们也讲到,除少数安全因素外,在非移民签证中,大多数不可入境情形都可以根据相对宽泛和灵活的标准,申请非移民签证豁免,通常称之为212(d) (3) 豁免。 在这篇文章中,张大钦律师会重点讲讲在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时,如何针对不可入境情形申请豁免。外籍人士通常需要通过提交I-601表格来申请豁免。最常见的I-601豁免事由是:如果外籍人士被拒绝入境,其在美国的亲人和家庭可能承受巨大的困难 (extreme hardship) 。注意,这里的亲人是指外籍人士的具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亲人,通常是配偶或父母。某些情况下,其拥有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子女也可作为合格的美国亲属。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合格的亲属是谁,在申请豁免时,重点都是必须证明该美国亲属会因外国申请人被拒入境而经历极端困境,而拒绝入境将对外国申请人本身产生什么影响则并不是审理的主要考虑因素
2. 移民申请中常见的、有机会申请I-601豁免的不可入境因素
下表为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整理的常见的不允许入境的理由,以及该类别在移民申请中是否有机会申请I-601豁免。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特定种类的健康相关因素、犯罪相关因素、违反移民法等不可入境因素,在移民申请中可以通过提交I-601表格申请豁免。虽然每种因素申请豁免的法律要求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多数情况下,外国申请人需要证明有合格的美国亲属,并且该美国亲属会因申请人被拒入境而遭遇“极端困境”。
3. 几种常见的不可入境情形以及相应的豁免条件
• 根据INA §212 (i), 因签证诈欺或重大虚假陈述导致不可入境的外国人, 若其配偶、未婚夫(妻)、或者父母是USC或LPR,并且他们在申请人被拒入境的情况下将面临“极端困境”( “extreme hardship” ),那么申请人有权申请I-601 豁免。
• 与上述情况类似,根据移民法 §212 (a) (9) (B) (v),因非法居留导致不允许入境的外国人(包括非法居留超过180天但不超过一年导致的3年不许入境或非法居留一年或以上导致的10年不可入境),若配偶、未婚夫(妻)、或者父母是USC或LPR,且该美国亲属会在申请人被拒入境的情况下将面临极端困难,则申请人有权申请I-601 豁免。
申请方式上,由非法居留导致的不可入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请豁免:1)若你年满17周岁;在国务院DOS有一个基于批准的I-130,I-140的移民签证待审案件;是美国公民或绿卡人士的配偶、子女且可以证明若你被拒绝入境,你的USC或LPR配偶或者父母将面临“极端困境”,那么你可在美国境内,使用I-601A表申请条件性豁免 (“provisional waiver”)。获得批准后,你必须离开美国,并在美国驻国外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2)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申请I-601传统型豁免。
• 根据INA §212 (h),如果因为犯罪记录导致不允许入境(包括道德沦丧罪、卖淫罪、私藏30克以下大麻罪、多次刑事犯罪,不包括谋杀、虐待重罪或违反涉及管制物法律的任何犯罪),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有权提出豁免申请:
1. 参与卖淫,包括为他人物色卖淫人选、获取卖淫收益,但目前已经完成改造且入境不会对美国国家福利、安全等造成危害;或
2. 距离犯罪时间已经超过15年,且目前已经完成改造,入境不会对美国国家福利、安全等造成危害;或
3. 你的配偶、未婚夫(妻)、子女或者父母是USC或LPR,且当你被拒绝入境,他们将面临极端困难。
若你根据第二项申请豁免,审理案件的官员对各方面因素拥有自主裁量权,比如在这15年里,你没有犯过任何其他罪行并且积极配合、完成了特定的服刑或改造计划,那么你申请豁免的成功率会大大增加。
如果你基于第三项而申请豁免,申请中的考量因素与我们上文中非法居留的豁免与虚假陈述的豁免相一致(“极端困境”将在下文重点讨论)。唯一的区别在于因犯罪记录而不被允许入境时,你若有USC或LPR的子女且他们会面临极大困难时,你可以提出豁免申请,而USC或LPR子女在非法居留或虚假陈述的豁免中,均不是符合条件的美国亲属。
4. 何谓 “极端困境”
“极端困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根据每个案件所特有的事实和情况而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其政策手册中指出,在评估符合条件的美国亲属是否会遇到极端困难时,必须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归根结底,移民官拥有自主裁量权,去根据个案的整体情况酌情判定该困难是否极端。
确定“极端困境”的考量因素
移民局在判断合格的美国亲属是否会经历极端困难时需要综合考量总体情况。移民局政策手册中列举了一些因素:
• 家庭关系/个人因素, 例如:美国的近亲及其出生国家、国籍国家,与配偶或子女的分离,所涉当事人的年龄,在美国的居住时间和社会联系等;
• 财务上的影响,例如:未来的就业能力,因出售房屋或企业而造成的损失,职业终止,生活水平下降,弥补短期损失的能力,满足特殊需求的成本,例如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特殊教育或培训费用,家庭成员(老年人和患病父母)的护理费用等;
• 健康状况及对其护理的影响,例如:身体或精神状况所需的持续或特殊治疗,在国外这种治疗的普及性和质量,预期治疗的持续时间,慢性vs.急性或长期vs.短期护理,以及是否需要申请人协助护理等;
• 教育方面的影响,例如:丧失高等教育机会,教育质量较低或教育选择范围有限,当前课程中断,使用外语或外国文化进行教育,从而造成时间或薪酬损失,缺乏特定领域的培训项目等;
• 特殊因素, 例如:文化,语言,宗教和种族障碍; 对受到迫害,身体伤害的合理担忧; 社会排斥或污名化, 缺乏获得支持、指导或保护的社会机构等。
移民官会先判断是否有以上任何单独的因素能使情况上升到极端困难的程度。 如果任何一个单独的因素都不能达到极端困难的程度,那么移民官就必须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以确定它们是否能累计上升到极端困难程度。
除此之外,该政策手册还列举了几个审理过程中非常可能被移民官视为符合“极端困境”的重要因素,包括:
• 合格美国亲属或相关家庭成员的有残障状况
• 合格美国亲属正在服兵役
• 申请人子女的照料责任会产生重大转移,从而使合格的美国亲属遭受极端困难
5. I-601 豁免的效力范围及有效期
• 如果I-601豁免申请获得批准,则其所授予的豁免权仅适用于在该申请中已列出的不可入境因素。 因此,在申请I-601豁免时,申请人应披露所有可能导致不可入境的事由,并详细列出所有不可入境事由得以豁免的相应理由。
• 获得I-601豁免并不能替代其他申请绿卡必须满足的条件。例如,获得I-601豁免后,申请人仍然必须等待排期排到后才能申请绿卡。
• 为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而申请的I-601豁免无限期有效。 即使申请人的移民签证、入境许可或身份调整申请并没有获得批准,已获批的I-601豁免仍然有效。为条件绿卡所申请的I-601豁免有效期随条件绿卡持有人居住期的终止而终止。
6. 结论
尽管在当前环境下大多数豁免变得越来越困难,但申请豁免的重点仍然是搞清每种特定不允许入境因素的豁免条件并提出强有力的论据,比如:确定合格的美国亲属、阐述合格美国亲属的“极端困境”。鉴于不可入境因素的多样性和申请I-601豁免要求的复杂性,若你不幸被拒绝入境,请务必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在申请非移民和移民签证豁免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我们很乐意为入境美国遇到困难的朋友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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