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NIW审理标准:如何确立奖项的重要性?

10 October 2013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政府一贯秉承广纳世界人才的战略政策。只要你足够优秀,美国会热情为你打开大门。优秀的人可以表现在不同方面,荣获大奖就是优秀的一个重要表现。移民法意义上的大奖项分为两大类,分别为(1)重大国际性奖项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和(2)稍次一些的国家级及国际性奖项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

重大国际性奖项(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就是具有世界意义、户晓的一锤定音的奖项,最好的例子就是诺贝尔奖这类终身性的荣誉奖项。同时,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也指明,像普立兹奖、奥斯卡金像奖、奥运金牌, 格莱美,NBA All Stars等等,及其他广为人知且在相关领域有相当公信力的奖项,均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著名奖项。

稍次一些的国家级及国际性奖(Less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重大国际性奖项标准低一些的奖项,数量上比重大国际性奖项多,知名度上比重大国际性奖项低。

不管获得重大国际性奖项,还是稍次一些的国家级或国际性奖,获奖者都是极小数的顶尖人物。他们经过专业评委千挑万选方, 都有卓越的才华和能力,都是人中龙凤。对于奖项的分量,美国移民法在三个移民类别上的要求不同。 EB1A要求得最严, NIW要求得最松, EB1B居中。

第一:EB1A“特殊人才”移民类别:

“特殊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而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而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美国职业移民特殊人才(EB1A)不需要劳工证,就可以直接递交移民申请;移民申请被移民局批准后,无需排期也可获得绿卡。因此,特殊人才移民可以说是获得美国绿卡的“快车道”。

如果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性奖项,即使只曾经获得过一次,那申请人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证明其特殊能力。“特殊人才”绿卡的大门并不仅仅为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等重大国际主要奖项的人才敞开。移民法中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以满足移民局对特殊能力的要求。这十项评判标准其中之一便是“次要一些的国家级及国际性奖”,即在个人领域內,因优秀成就而获得的稍次一些的全国认可(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认可的奖项。

国家级的科技进步奖 (如National Medal of Science),部级的奖 (如NIH, DOE发的)有可能达到标准。但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奖项的“含金量”。这些客观证明因素包括:参选人来源,提名人数,获奖人的数,奖项简介,评判标准,评委组成,媒体品论等等。

省市或公司单位内部的奖通常不能满足EB1A要求。 此外,只对某个年龄某个阶段开放,而不是对整个研究领域的所有人开放的奖项, 也达不到EB1A的要求。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移民局通常不认为奖学金,助学金,最佳论文奖,  旅行津贴等能满足EB1A 奖项的标准。 理由是: 这些奖项通常是给研究生或博士后的,没有面向整个研究领域。 研究基金(research grant) 通常不被认为是奖项, 因为移民局认为基金是支持你做未来研究的, 不是对你过去研究成就的肯定。 但不可否认, 能拿到NIH 基金的人, 它过去的成就应该还是很强的。

需要指出的是, 国家认可并不一定是国家颁发的。如果某个奖项有某个地方/单位发出,但参与的人员(包括评委和参赛者)来自全国、甚至世界各地而非限定为某个地方的成员;同时该奖项为全国公众普遍知晓,在全国的媒体和著名网站也有显著报道,毫无疑问,这样的奖项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具“全国”地域意义上的奖项。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奖项比团体获奖的含金量更高。正如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所指出的,当一部影片获奖时,往往反映出导演、演员、制作人、编剧等等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由于是集体付出努力,集体产生成果,这样就很难反映出那一个人特别杰出;反过来,如果申请人自己获奖了或者团体中都获得一座奖杯,这种获奖就是有力的杰出证明。

第二: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移民类别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如果科研人士在某学术领域中,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就可以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科研人士提出绿卡申请。

在“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绿卡移民EB1(b)法规中列出六大项评定标准中,申请人只要提出证明,让移民官认定至少符合其中两项,享有很高的国际声望,就可以获得移民核准通过。这六项评定标准的第一项标准就是“因杰出成就而获得重大奖项或名誉。”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的奖项或名誉的评判要求稍稍低于上述“特殊人才”的评判标准。当受益人的奖项的“含金量”达到“特殊人才”的标准要求,毫无疑问受益人就会容易得到移民官的认可;反过来,如果受益人奖项的“含金量”没有达到“特殊人才”的标准要求是,也不要洩气。因为EB1A的门槛比EB1B的门槛要高很多,对“特殊人才”的奖项要求自然比对“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的要求高很多。即使这样,根据移民局的统计资料, EB1(b)的批准率超过90%。 而EB1(a)的总体批准率只有50%多。 可见, EB1(b)奖项的“含金量”不高,经专业律师适当发掘奖项的意义,也有很高的批准可能。

如果EB1(b)受益人获得可观的奖学金或助学研究金而非奖项,那么是否符合标准呢?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的答案是否定的。通常奖学金或研究经费不符合资“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的特征,而且获得者人数众多,不能证明受益人“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水准,不足以确认受益人为该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另外,正如行政上诉办公室也认为的那样,奖学金保证的主要是申请者研究计划未来的发展,是预付给将来,并非肯定过去成就。值得注意的是, 竞争激烈的,最佳教师奖在EB1B –杰出教授里是有可能被接受的。

即使某个奖项没有达到EB1 的标准, 如果你认为它确有分量,你还是应该递交, 因为在第二步的“最终决定”阶段,这些证据或许能起到正面加分的效果。

第三: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移民

国家利益豁免移民(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简称NIW)是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二优先 (Second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也就是EB-2)的一个特例。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那些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漫长繁琐的劳工证申请,使他们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在法律法规上,国家利益豁免的审理标准比较抽像。在EB1里不算的奖项或研究基金在NIW里是管用的。NIW只需要证明申请人的成就被大多数同行优秀。 所以, 任何有助于证明优秀的奖项(包括scholarship, fellowship, best paper award,travel grant, research grant)都可以提交。 事实上,  有许多奖学金或助学金挑选程序是非常严格和挑剔的, 譬如Fulbright Scholarships的某些种类, 如: Fulbright New Century Scholars Global Program 也是高标准的。  你可以提交遴选标准和其它支持性文件来教育和说服移民官。

总而言之, EB1A是给prominent 的人。  EB1B是给outstanding 的人。 而NIW是给promising 的人。 相应地, 申请人的奖项, 应该各自指向或有助于建立申请人的法律要求的高度或地位, 这才能满足要求。

在我们写这篇文章的时候, 美国政府由于国会杯葛预算案而部分停摆了。移民局因为主要经费来源于案件受理费而不是靠政府拨款而照常营业,但劳工部由于没有联邦拨款而停摆了。 这样常规绿卡申请的第一步, 劳工证由于劳工部停摆暂时无法办理。

所幸,EB1和国家利益豁免NIW都不需要劳工证。这无疑是给重重堵塞的路面开辟了特快通道。 这些特快通道只为在某个领域里做出很大贡献的人保留。 如果你认为你可以走特快通道, 不妨把你的简历发过来给张律师评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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