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特殊人才移民申请 ——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

22 October 2018

在EB1A申请人没有获得过类似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的重大成就(one-time achievement)时,需要满足移民局另外提供的10条标准中的3条来完成最初举证。如果也不能满足这10条中的3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 “申请人属于特殊人才” 。在完成最初举证后,移民局会综合所有证据来审查申请人是否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2) 申请人寻求来美后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和 3)申请人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上述10条标准中的一条(另9条请见本系列其他文章):“ 有票房收据或记录、卡带、光碟、或视频的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方面获得了商业成功(Evidence of commercial successes in the performing arts, as shown by box office receipts or record, cassette, compact disk, or video sales)”。

根据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及以往的案例,“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这条标准有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1. 申请人所从事的是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
  2. 通过提供销售额和票房记录(volume of sales and box office receipts),证明与其他从事相似表演艺术的艺术家相比获得了商业成功;
  3. 商业成功是申请人的功劳(attribute to the alien);
  4. 申请人必须曾获得过多次(in the plural)商业成功。

申请人必须以充分证据满足以上全部条件。

 

  1. 申请人所从事的是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

法规中对这一条明确规定为“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指的是音乐、舞蹈、戏剧这类面向观众的表演,而不包括其他艺术类型,例如另一条EB1A标准“展览展示”所针对的绘画、雕塑这类视觉艺术。以下为一些明确被移民局认定为不属于“表演艺术”的案例:

 

  1. 表演艺术有关的辅助工作不是“表演艺术”本身。

例如,一位申请人的推荐信写道:“申请人在多部电影中负责3D动画制作,她开发了被很多3D艺术家和技术工作者应用的3D工具,对这些电影的成功起了直接的关键作用。”另一封推荐信指出:“申请人解决了很多重大科技难题,展示了他电脑绘图软件开发方面的特殊技艺和经验…例如,在一部电影中有上百个角色需要用动画制作,而且他们必须看起来各不相同。为了制作这些动画所需要的多边形和动画超出了我们系统的极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申请人开发了能在系统的机能限制内自动制作这些内容的工具。这是我们第一次实现了大规模的群体动画化。”然而,移民局否认这些是合格的证据,认为:“法规中的语言指出这条标准适用于’表演艺术’而不是电脑绘图软件开发。申请人不是一名表演艺术家。”

 

  1. 广告有关的工作通常不是合格的 “表演艺术” 。

例如,一位申请人主张她为在线约会网站(eHarmony)的广告配音可以满足这条标准。她提交了2009和2010年eHarmony广告的收视率和电台收听率。移民局认为: “律师没有解释为什么eHarmony的广告可以等同于 ‘表演艺术’。而且,eHarmony通过购买广告向观众听众宣传自己不能代表申请人作为一个演员的商业成功。”

又例如,曾有一位广告人在申请EB1A时主张他为可口可乐和多利多滋(Doritos,一种墨西哥炸玉米片)所制作的广告促进了销售,虽然不是表演艺术,但也应当能够作为类似证据满足商业成功这条标准。移民局否认了这一点:“我们不相信通过广告增加销售业绩与这条标准要求的商业成功有一丁点可比性。一个表演艺术家的商业成功应当是他个人声誉的体现。然而,一个商品的成功却不能同样地说明广告人的个人声誉。因此申请人不满足这条标准。” 在另一案例中,同样是帮助可口可乐提高了销量,这次申请人所做的工作是图形设计。移民局指出:“申请人所在的领域是平面设计而不是演员或歌手所从事的那种表演艺术。法规的10条标准的设立是为了囊括不同的专业领域,不是每一条标准都能适用于所有领域。”

 

  1. 体育运动也不属于满足这条标准的 “表演艺术” 。

一位申请人制作了健身教程视频,卖出了1千份拷贝销售额总计2万元。移民局认为:“我们同意移民官的意见,全球销量在800到1000份不代表商业成功。另外,申请人是运动员而不是表演艺术家。因此,这条标准并不适用于她的领域。”

 

  1. 通过提供销售额和票房记录(volume of sales and box office receipts),证明与其他从事相似表演艺术的艺术家相比获得了商业成功。

 

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这条标准的重点销售量(volume of sales)和票房收入(box office receipts),因此申请人仅仅曾在剧院、电影、或电视节目中表演过是不足够满足这条标准的。简单的复述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申请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必须通过销售量和票房收入来证明申请人与其他从事相似表演艺术的艺术家相比获得了商业成功。根据常被移民局作为参考的韦氏字典,商业成功的定义涉及“从收益相关的角度看”和“为大市场所设计”。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具体证明他(她)的表演有比较大的市场,而且销售额和票房记录比同行更高

 

  1. 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提供具体的销售额和票房记录数据。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是肯定会被移民局拒绝的。

例如,一位申请人指出:“我的作品为我带来了文化界的杰出声誉并且在戏剧界打破了多国的票房记录…在广告牌上停留了四个月之久,是委内瑞拉最重要的戏剧之一。”移民局认为:“信件只提供了一般性的信息而没有实际的售票记录…申请人没能提供充分满足这条标准的证据。”

又例如,一位京剧演员提供了一份反应演出票价的文件,却没有证据显示具体售出多少张票。移民局认为这样的证据并不充分:“仅仅证明申请人参与了演出是不够的…没有证据显示他的表演长期吸引大量观众,场场爆满,或者与他人的表演相比观众人数更多。虽然2010年8月的信件指出申请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剧院(Leah Posluns Theater)演出过,演出票几乎一售而空,仅仅提出观点而不提供支持证据是不能满足举证要求的。”

 

  1.  在一些非基于销售额的排行榜中榜上有名不足以满足这条标准

例如,一位制作混音歌曲(remix)的DJ提交了他的歌曲的排行信息和他的一些演出信息。移民局认为“仅仅存在CD或其他唱片类产品不是商业成功的证据。申请人必须提交唱片销售记录,演唱会票房记录等证据。申请人提供了来自多家网站的音乐下载列表,例如亚马逊,说明他在这些网站上入选了一些十大榜单。我们再一次强调,作为DJ和混音艺术家,申请人的作品不会出现在常规的排行榜中,他活跃于夜总会、音乐节、和电台…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显示他的表演长期吸引大量观众,场场爆满,或者与他人的表演相比观众人数更多。既然法规特地要求’票房收入’和’销售记录’,那么仅仅提交反应表演的场所的证据是不足以满足这条标准的。”

又例如,申请人所在乐队的专辑在1996年进入了某排行榜前10,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个排行是基于销售做出的。移民局指出:“我们不会默认排行是基于销售而不是播放量做出的…记录显示专辑销售了15万份。然而没有证据能有效证明申请人在宣传材料中被突出强调过。相应的,他提交的证据不能满足这条标准。”

 

  1. 是否获得了商业成功取决于票房和销售记录是否超过其他类似表演。

因此,如果演出场所规模太小肯定会被移民局拒绝。例如,曾经一位申请人在只有74个座位的纽约跳蚤剧院(Flea Theater)上演的话剧Mrs. Farnsworth中出演了一个小角色,被移民局认为不构成商业成功。跳蚤剧院是纽约一家新兴小剧场,创立于1996年。虽然已成为了纽约百老汇以外比较知名的剧院,但是其体量与动辄几百上千座位的各大剧院相比,是名副其实的跳蚤。

销售额较低也不合格。曾经有一位申请人制作了健身教程视频,卖出了1千份拷贝销售额总计2万元。移民局认为:“我们同意移民官的意见,全球销量在800到1000份不代表商业成功。”

连演几十场的国际巡演也不一定属于商业成功。例如,一位申请人参加了所在剧团的巡回演出,数据指出,从2001年10月到2002年6月,剧团在美国和加拿大的30多家剧院演出过,在美国的总收入为$193,200,在加拿大的总收入为$63,400。移民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在这个数量的剧院巡演而得到这种收入金额与其他巡回剧团的收入相比属于商业成功…巡演中平均上座率为60%…2007到2008年吸引了1万5千名观众…申请人没能证明巡演的剧院的规模和上座率比起其他巡回剧团来讲属于商业成功。”

在审查票房和销售记录时,移民局会要求提供其他类似表演或演出的对比数据,最后综合判断申请人的演艺事业是否从商业这个角度达到了行业内的顶尖水平

 

  1. 商业成功是申请人的功劳(attribute to the alien)。

如果实现商业成功的艺术表演是申请人个人独自完成的,例如音乐独奏、单口相声,毫无疑问可以满足这一点。但在大部分情况下,一场表演、一部电影、或一张专辑的商业成功是很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成功背后,每个参与者的功劳大小不一,形式各异。然而,EB1A要求申请人个人在商业成功中起到主要作用,是成功的基石

例如,一位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供了一些信件,一般性地主张申请人使得他出演过的电视节目获得了高收视率。然而,移民局并不买账:“根据一篇2000年8月的文章,申请人参与的两个系列剧收视率并不好。”申请人还主张她曾“在超过30部长篇电视剧中扮演过重要或次要角色。”移民局再次拒绝了她:“…申请人虽然主张她出演过多部剧集,但是没有提供任何独立证据,例如能说明这些剧集获得高评价的收视率数据,以及能反应这些高评价和收视率是申请人的功劳的文件。”

又例如,一位申请人参加过西班牙和巴西的音乐节。记录显示超过70万人参加了巴西音乐节。不止如此,音乐节还提供了内部数据,显示了有多少人从音乐节官网和社交媒体观看了音乐节。申请人主张这个音乐节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爵士音乐节之一,观众人数达到20万。然而,移民局指出: “记录显示这两个音乐节在申请人开始参加前就已经非常著名。而且在申请人和他的乐队以外,这两个音乐节都还在宣传时重点介绍了很多其他音乐家和音乐表演。申请人并没有提交任何音乐节的宣传材料来突出强调他的乐队才是音乐节的主要看点。因此,他没能成功证明这两个音乐节的商业成功是他的直接功劳。”

此外,一位音乐家提交了一些音频和视频光盘,和参加演唱会的相关材料,但是没有附上销售数据。在补充证据时,他提交了销售数据,指出“…有12万名观众并销售了10万张光盘。”移民局没有认可这些证据,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销售数据等同于商业成功…没有证据能将演唱会和光盘的销售归功于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宣传材料中被突出强调或其他类似证据能证明他对商业成功的贡献。”

最后,在上面提到过的3D动画软件开发者的案例中,另一个令申请人被移民局拒绝的原因是移民局认为“即使将他当做表演艺术家,申请人也没能证明整部电影的成功主要是依赖于使用他开发的工具的特效制作部门。即使申请人与上百人一同参与了电影的制作,包括演员、导演、制作人、编剧等等,移民局不能认可她的特效工作像主演们的表演那样吸引了众多观众前来观影。”

 

  1. 申请人必须获得多次(in the plural)商业成功。

在本条标准中,“商业成功”的原文(commercial successes )明确地使用了复数形式,而且EB-1A的举证要求本身也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更重要的是,移民局有将复数词汇理解为仅包含复数而不包含单数的习惯。例如在解读EB-1A的10条标准中的另一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一些著名的组织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中扮演领导或关键角色” 时,移民局明确了其 “遵循字面意义” 的原则,指出复数词汇并不包含仅发生过一次的情况。

 

其他重要问题

  1. 如果不是演员歌手这种表演者,而是没有亲自“表演”的编剧和导演是否可以作为“类似证据”满足“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这一条EB1A标准?

可以。以电影为例,一部电影中表演的成分有演员对角色的演绎,导演对画面的运用和对演员的表演的控制,以及音乐和配音。一部电影能否成功非常依赖导演的艺术水平,如果说演员是从个人局部演绎,导演则不但要控制演员的局部演绎,还要对整部电影从整体上进行演绎,属于比个人表演更重要的表演艺术工作。编剧的工作是将演绎的内容以剧本的方式交给演员和导演,提供了整部电影中所有表演的核心,也有可能是合格的表演艺术。但是这里要注意,这一条EB1A标准主要是为亲自参与表演的艺术家所设立的,与这一要求距离越远,合格的可能性也越低。编剧比起导演与现场表演的距离更远,所以如果希望以编剧的身份来满足这条标准需要准备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1. 如果写的小说被改编成戏剧电影电视并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例如写出《哈利波特》的JK罗琳,小说的作者是否能作为“类似证据”满足“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这一条EB1A标准?

有可能。不夸张的说,小说原作者是改编作品的最重要创作者和贡献者,是成功的绝对基石。如果是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观众们往往是因为原作者和原作的名气才去观影。从这一点看来,原作者的作用即使不比编剧更重要,也是旗鼓相当的。然而与编剧类似,原作者的工作与真正的影视作品的现场表演有些距离,所以满足这条标准的难度更大,需要申请人拥有极有力的证据。

 

  1. 网红在YouTube或者斗鱼、熊猫直播这类网站上做直播并获得很高的打赏或报酬是否满足这条标准。

直播这个新兴行业目前还没有在移民局的案例中有所体现。我们的理解是与移民局曾经认可的电影、电视、舞蹈、音乐这些公认的艺术形式相比,大部分网络直播在常识上应该不属于“艺术”不具有“艺术性”,甚至有很多没有意义内容。但是假如是具有艺术性的表演,例如舞蹈、音乐类,获得了很高的点击量、打赏、和报酬也或许有可能满足这一条。

另外,如果作为网红收入很高,是可能满足EB1A另一条针对高收入和高报酬的标准的。

 

  1. 作为老师,教出的学生获得了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是否可以令老师满足这条标准?

否。我们认为老师不满足这一点基于两个理由:

1)学生的商业成功一般不能显示老师在领域内的卓著声誉。通常演出的宣传材料中并不会将老师的名字放在显著的位置作为卖点,甚至根本不会提到表演者师从何人。

2)与改编作品的原作者不同,老师并不获得学生所取得商业成功的一部分成果,不分享收益。老师一般会收取一定的与学生演出是否成功无关的授课费用。这一点也显示了老师对于学生的商业成功一般起不到决定性作用。

 

总结

由此可见,满足EB1A要求的 “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 必须是申请人个人作为表演者或由于申请人在表演团体中的功劳,在表演艺术方面多次实现了行业内顶尖销售额或票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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