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新法规变化和829永久绿卡申请常见问题汇总
大部份中国投资人对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都不陌生。过去,EB5项目吸引了大量的中国投资人通过投资,创造就业,实现移民美国。2011年起,EB5投资移民申请数量开始出现快速增长,并在2015-2016年达到巅峰,随后回落。在2019年美国移民局仅收到4194份申请,而拒绝率达到约25%。(如下图)
如今,EB5中国大陆的排期刚到2015年5月15日(B表),大量的EB5投资人还在等待漫漫排期。最近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EB5 投资人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2019年11月21日,美国国土安全局新发布的法律规定,将EB5最低投资额度从50万美金调整到90万美金,100万美金调整到180万美金。这一规定提高了EB5的准入门槛,可以预见会降低其他国别申请递交的数量。
同时,新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人可以重新递交I-526申请,并使用之前获得批准的I-526的优先日,需要满足以下几点:1)上一个I-526已经获得批准,保留了优先日,且移民局没有基于重大事实错误,欺诈,虚假称述原因撤销投资人的I-526批准。2)非投资人自己可以控制的因素,比如投资人投资的项目区域中心被终止,商业投资行情发生重大改变。3)投资人没有基于上一个优先日获得过临时绿卡。具体来讲,如果投资人在I-526获得批准前,项目失败需要重新递交I-526申请,那么该投资人没有保留之前的优先日,即不可以使用之前的优先日。如果投资人在I-526获得批准后,项目非因投资人的过错项目失败需要重新递交I-526申请,那么该投资人可以使用之前的优先日。如果投资人基于之前的排期获得临时绿卡之后,项目失败需要重新递交I-526申请,那么该投资人不可以使用之前的优先日。
投资人重新递交I-526申请,使用之前的优先日,也需要满足目前EB5投资移民法律的要求。目前EB5最低投资额度是90万美金(TEA 地区)或180万美金。具体来讲,如果投资人之前的项目投资50万美金,现投资项目是90万美金,且50万美金没有损失,投资人需要补充投资40万美金。如果投资人之前的项目投资50万美金,现投资项目是90万美金,且50万美金损失20万美金,投资人需要补充投资60万美金。如果投资人之前的项目投资50万美金,现投资项目是180万美金,且50万美金没有损失,投资人需要补充投资130万美金。除了满足新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度,补足差额,投资人重新递交I-526申请也需要补充合法资金来源材料。
2020年1月29日,美国移民局宣布I-526审理顺序从以前的根据递交顺序审理调整为根据该国别是否有可用移民签证审理。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其他国家每年所剩余签证数量减少,直接影响中国大陆客户每年可以从其他国家未用完的配额里所获得的签证数量。但考虑到EB5投资金额上涨导致其他国家EB5申请数量减少,改变I-526的审理顺序是否会影响中国大陆投资人的排期,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另一方面,改变I-526审理顺序,对于面临小孩超龄(age out)的家庭来说是有利的。移民局优先审理有可用签证名额的I-526申请,没有签证名额的I-526申请将不会被审理。在I-526递交到移民局至移民局审批I-526的整个期间,小孩到年龄是被冻结的。即移民局对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可以从小孩的年龄中减掉的。
对于已经到获得两年临时绿卡的投资人来说,两年临时绿卡到期前90天需要递交I-829申请,以获得永久绿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I-829获得批准,需要满足的条件:
- 投资人已经按要求投资;
- 在两年临时绿卡期间,投资人有维持他的投资,投资人的资金必须风险中,资本金已经提供给负责创造就业的企业,除非已经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
- 每位投资人创造至少10个满足条件的永久全职就业。
满足条件的员工具体指美国公民,绿卡,或者有有效工作许可其他移民: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绿卡,庇护者,难民或暂未被驱逐的外国人。不包括移民投资者,移民投资者的配偶,儿子,女儿或任何其他有工作许可的非移民签证(H1B, L1, etc.)
全职员工是指在每周工作不少于35小时。共享全职职位导致两个人或多个人共同承担一个全职职位的职责,且满足全职员工每周工作最低小时数,可以算作一个全职员工。但仅仅是雇佣多个兼职员工,即便他们加在一起的工作时间满足全职员工每周工作最低小时数,也不可算作全职职员。
永久就业具体指本质上不是间歇性,临时性,季节性或暂时性的工作。通常,预期可持续至少2年的工作本质上不被认为是间歇性,临时性,季节性或暂时性的工作。
从I-526获得批准,等待排期,获得两年临时绿卡,递交I-829,到最后获得永久绿卡,目前大约耗时约10年。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收到了很多EB5投资人的咨询。以下是EB5投资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汇总。
问题:我的 I-526批准之后,等待了5年才获得临时绿卡来到美国,我需要从什么时候创造EB5要求的10个就业呢?
回答:移民局不要求投资人在递交I-829申请的时候,创造的10个就业依然存在。投资人只要能证明因为他的投资,有10个满足条件的永久就业被创造,投资人的永久绿卡申请则应获得批准。
问题:我在绿卡最后90天内递交了I-829申请,请问我什么时候可以撤资?
回答:法律要求投资人在整个2年临时绿卡期间维持投资,投资人不需要超过规定期限维持投资。但投资人必须完成创造就业的要求。
问题:我还是临时绿卡的时候跟女朋友(现在的太太)结婚了,并以绿卡身份给太太申请了绿卡,现在我太太已经获得10年永久绿卡了,而我的EB5投资项目失败了,请问我太太是否可以通过亲属移民申请我绿卡?
回答:可以。但投资人已经有投资移民绿卡的情况下要申请另外一个种类的绿卡(亲属移民),需要先放弃目前的临时绿卡。其中可能涉及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和多个不同类型的申请递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规划可行的方案。
问题:我的I-829申请已经审理超过3年了,但还没有结果,我已经符合美国入籍申请的要求了,请问我可以直接申请入籍吗?
回答:可以。对于I-829审理时间过长的投资人,在已经满足入籍申请的条件下,建议尽快申请入籍。入籍申请可以督促移民局尽快批准I-829申请,但入籍申请会在I-829 批准后批准。
结束语:路漫漫其修远兮,EB5投资移民申请之路,不仅需要选择好的移民项目,也需要有经验的专业移民律师,为每一位投资人量身定做专属移民方案,为移民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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