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移民签证221(g)行政审理程序及对策

06 September 2013

去美国使领馆申请H1b,L1,O1等非移民签证的时候,有人可能会收到一张单子,告诉你使馆目前无法结束审结你非移民签证申请,需要你补充材料。这就是221(g) 行政审理通知单。

美国移民法INA221(g)规定了拒发签证的情况,它笼统地规定了如果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就会被拒签。它在实践中经常被作为要求补充材料、背景调查和安全调查的理由。收到221(g)行政审理单意味着你的签证申请暂时不能被批准,你必须按照行政审理单上的要求向使领馆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甚至有可能被要求面谈(不管你之前在哪里曾经面谈过),使领馆会根据收到的补充材料或面谈的情况,确定是否批准你的申请。还有一种情况是不需要提供补充材料而仅进行行政审理,这其中包括了对申请人或雇主的内部背景调查。

近期以来,使领馆发放221(g)行政审理单的情况逐渐增加。很多时候,签证官在面谈时并没有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就按例发放221(g)行政审理单,尤其是对于H1B工作签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美国政府日益注重加强防范欺诈行为。2010年,移民局下发文件特别指出要注意防范没有真实雇佣关系的H1B签证申请。但是,签证官滥用221(g)行政审理单的情况也时有存在。比如说,按照国务院外事手册的规定,如果签证官在面谈过程中针对某个问题发现负面信息或存疑信息,就可以针对该问题要求提供补充材料。但是,签证官有时并不会严格针对某个具体问题发放221(g) 行政审理单,而是大而化之地给出一长串补充材料清单。同时,在H1B签证中,雇主应先向移民局提交申请,如果移民局批准雇主的申请,雇员再去使领馆申请签证。签证官无权审核移民局的批准,而是应该尊重移民局的决定。可以推知,如果雇主的申请获得批准,雇员一两个月内去办签证,就很大机会通过。但是,近期以来,即使雇员一两个月内去办签证,也经常被拒。这显然不符合外事手册的本意。

通常,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点,签证官无法据此作出是否签发签证的决定时,签证官就会给出221(g)行政审理单。根据行政审理单,需要补充的材料可能包括:

  1. 与工作有关的文件(邀请单位修改后的邀请函;详细的英文简历,其中包括发表过的论文或文章的清单;要参加的会议/培训的主要内容的详细说明;将要购买设备的完整说明,包括设备用途及用户的情况;关于你公司的详细说明;详细的访美行程,包括计划访问的各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确切访问目的;贵方与美国公司的合同复本;出口许可证号,如正在申请中,请提供申请号;支付必要签证费的收据。)
  2. 与个人/家庭有关的文件(结婚证原件;出生证原件/包含你在美家属的户口本;你或你亲戚在美停留期间经美国国土安全不批准的延期或更改身份的表格;你当前持有的护照;你亲戚入境美国时用过的护照、签证及I-94表的复印件;你之前护照的所有张页;你之前护照个人信息页。)
  3. 与学生/访问学者有关的文件:学校成绩单;美国院校/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你曾经从事或将要在美国从事的研究项目的完整说明;详细的英文简历,其中包括发表过的论文或文章的清单;有效的SEVIS I-20或DS-2019表格原件;标明新SEVIS日期的新DS-2019表;已付SEVIS费的证明;你的美国导师的个人简历,包括电子邮件地址。)
  4. 其他使馆认为必要的材料。

签证官会在行政审理单上告诉你你需要配合进行哪些步骤,比如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需要面谈等。如果要提供补充材料,这些材料必须是英文的。根据行政审理单的指示,你可能要把英文材料的原件通过中信银行递交至使领馆。你也可能仅需把英文材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使领馆,邮件附件必须是MS Word、PDF或JEPG格式。你要把材料,包括你的名字、出身日期和电话号码发至行政审查单上指定的邮箱,邮件标题含有位于行政审查单底端由两组数字组成的批号。你发过邮件后,请检查是否受到了系统的自动回复,确认使领馆已接收到你的邮件,否则需要重新再发,或者使用不同格式的附件。如果你被要求面谈,务必携带好行政审查单和指定的补充材料。

你必须在收到行政审理单起一年以内交齐材料。超过一年,你的申请将失效,如希望继续申请美国签证,则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并缴费。目前,对于各种类型的签证,行政审查的平均处理时间是3到4个星期。绝大多数的行政审理会在提交材料或面谈之后60天内处理完毕,并根据个案不同会有差异。有的个案处理时间比较长,尤其是不需提交补充材料的行政审理,可能会拖延好几个月,而且期间很难查询进度和估计完成时间。行政审理期间,使领馆不能作出批准签证与否的决定。查询签证受理进度可以登录使领馆官方网站。(网址:https://ceac.state.gov/CEACStatTracker/Status.aspx)你需要输入DS-160申请表上的ID号来登录你的申请。请在提交补充材料或面谈至少3到5个工作日之后,再登录系统查询,否则系统将来不及显示更新。

在需要雇主支持的非移民签证中(例如,特殊才能O-1签证),当雇主提交申请成功,美国移民局会发给雇主一张I-797C表格,向雇主确认申请提交成功。这张表格中有一段话告诉雇主,移民局和国土安全部会查证申请文件的真实性。为此,移民局和国土安全部可能会采取调查公共数据,通过信件、网络、电话联系相关人员,以及到办公场所或家庭进行实地考察的方式。在查证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可能将导致申请被撤销、废止或驳回。在移民局正式启动上述行动之前,会给予雇主、雇员和移民律师回应询问的机会。可见,美国政府不是只看文件办事,还会采取实际的调查手段。如果你的案子被行政审理了,你所提交材料中的所有联系人、地址、网站都可能被调查。为了更好的应对行政审理,加大行政审理的通过机会,你最好能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在移民律师的帮助下,雇主可以准备好如何回答调查问题。

一旦签证获得批准,申请人在使领馆作出决定之后几天内就能收到护照和签证。如果行政审理不通过,签证将被拒绝,使领馆会在你的护照上盖“Application Received”(收到申请)的章,上面有拒签的日期。美国移民法规定,签证官有颁发或拒绝签证的绝对权力。因此,申请人没有就非移民签证被拒上诉的正式权利。虽然签证官只能基于法律原因拒发签证,但是签证官作出的事实认定不受审核。美国国务院有一套内部审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外事手册,拒签案例会被立即复核,就是说,在拒签当日或者在行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快复核。如果复核的官员(通常是拒发签证的部门的主管)不同意拒签决定,他应该要么把案件提交国务院批示(advisory opinion),要么自己承担责任。这样的内部审查程序通常不会推翻拒签的原决定。不过,申请人的移民律师可以与拒发签证的部门的主管(或者使领馆的律师联络处)取得联系,来讨论案件。这样做的话,至少能使拒签案件有机会在提交补充文件的情况下翻案。

如果律师陪同客户一起去窗口办签证,可以当场与签证官交涉,过程应该简洁明了,不然签证官在后面多人等侯的情况下容易不耐烦。如果律师没有陪同客户一起办理,应该先向客户了解面谈的内容,最好可以联系使领馆了解签证被拒的确切原因。如果要提交异议,要引用支持客户观点的外事手册的具体条文或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本来可以被批准而签证官做了错误的决定,不要就此放弃。你可以重新申请或者请求使领馆的内部重审。如果请求内部重审,请简明地阐述你的案件,指出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有的申请人一下子提交很多繁琐的材料,反而扰乱签证官的思路,适得其反。如果使领馆仍然不翻案,申请人的移民律师可以从国务院的签证办公室获取批示(advisory opinion)。但是,国务院批示仅能够在法律问题上约束使领馆,它不能推翻签证官的事实判断。因此,国务院批示推翻拒签案例的情况很少见。如果你没有新的异议理由,不要重复请求内部复核,在和使领馆接触的过程中请保持礼貌,千万不要呈现强势态度。

根据北京美国大使馆网站的说法,使馆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接待每一位希望与领事官员直接讨论签证个案的人,因此无法就个别案例安排会谈。但所有申请人都有权得到礼貌、高效、平等的待遇。若你感觉在申请签证时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以给使馆发传真说明事情经过。

北京美国驻华大使馆非移民签证处的联系方式为:

传真: (86-10) 8531-3333
签证话务中心: 4008-872-333 (从中国拨打)
(86-21) 3881-4611 (从国外拨打)

网站: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

提交补充材料邮箱:beijingvisaapp@state.gov

签证受理进度查询:https://ceac.state.gov/CEACStatTracker/Statu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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