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投资项目合法实现超出每年5万限额汇出中国资产
29 March 2019
visatopia
随着近年中国外汇管制愈加严格,合法将国内资产转移到国外的途径越来越少,基本只剩下每年5万美元额度的跨境汇款,对于很多在境外留学或打拼的国人来说,支付了学费生活费后便所剩无几,更何谈“当上CEO,迎取白富美,从此走上人生巅峰”。殊不知,其实中国政府早在2004年起便允许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中国公民申请一次性将国内所有资产变现并汇出国外。
理论依据
一次性财产对外转移的依据是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因此,这种一次性变现对外转移资产是有法可依的合法途径,可靠性非地下钱庄或者蚂蚁搬家可比。
申请资格
财产对外转移的申请资格有以下两点要求:
1)只有拥有外国,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留权,也就是绿卡,或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有资格申请一次性对外汇款,仅仅持境外签证是不满足要求的。
一般看来,永久居留权和国籍的取得并非易事。大多数国家的移民申请都要求与该国家公民有亲属关系,有杰出成就,或已在该国找到工作并且雇主愿意帮忙申请绿卡,亦或需要大笔投资或捐款。还有些国家,例如澳洲和加拿大,采用了打分制移民,学历不够或者年龄偏大均有可能被拒之门外。不但如此,热门移民国家由于申请人数众多,所以往往有着数以年计的排期,需要经历漫长的等待才能取得永久居留权,而国籍自然更难获得。
然而世事无绝对,有些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可以通过少量投资在短期内获得,例如格林纳达和保加利亚等。在这些投资移民项目中,格林纳达的投资入籍(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项目最优,投资额最低15万美元,申请流程仅4个月即可获得国籍。同时,格林纳达政府考虑到中国投资者的特别需要, 发放护照的同时也可以发放一个永居证, 凭着这个永居证, 就可以办理中国合法资产的一次性换汇转移。不但如此,格林纳达国籍还可以对接美国E2签证,携全家长期前往美国经商和生活。如果您有兴趣了解以上国家的投资入籍项目和美国E2签证,请浏览我们的相关专题网站:www.e2forchinese.com。
活用这些简单快捷的投资入籍或者投资购买永久居留权项目,不但可以迅速帮您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亦可借此获得一次性将国内财产汇出境外的资格,助您“当上CEO,迎取白富美,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那这样一来岂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在几个月内获得随心所欲地将国内财产汇出的资格?非也!
2)可一次性汇出的仅限“移民财产”和“继承移民财产”
根据上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有资格对外转移的财产只有两种“移民财产”和“继承移民财产”。
“移民财产”指已取得外国,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在取得永久居留权以前便在国内拥有的合法财产,例如,取得绿卡前的国内存款,房产,股票。不包括取得永久居留权以后取得的财产,所以如果父母希望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用于移民后的生活,需要在子女取得绿卡前及早赠与,避免错失良机。
“继承移民财产”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与“移民财产”不同,“继承移民财产”对取得财产的时间点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或国籍后因继承获得的财产也可以申请一次性汇出。由于本条还明确提出了“外国公民”有资格申请,所以您在中国境外出生的外国籍子女也有资格继承您和您的亲属在国内的遗产,并通过此办法一次性申请汇出境外。
转移方式
根据您的财产数额不同,有两种转移方式。根据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1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2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因此,只有全部财产价值在20万人民币以下才有资格一次性汇出。如果有卖房、商业资产变现,轻易便会超越20万元限额,所以对于大部分申请者来说该办法需分3次为期3年才能将全部财产汇出,每次分别间隔1年。如果财产总额不大,可能这样操作的效率与每年限额5万美元的汇款方式并没有显著差别。此外,该申请只有“一次”机会,如果您这一次申请忘记申报部分财产,或在申报后又获得了其他财产,不允许补充或再次申请,而只能通过每年5万美元的普通汇款方式汇出。
有意者请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
如果您已取得外国,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留权,并且可以接受“一次性申请,分三步汇出”的程序,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呢?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根据您申请转移的财产金额不同,会交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审理。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整个申请流程一般为期20天。
申请材料
申请一次性将国内财产汇出者需要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相应地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三)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五)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办理第2次(包括第2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1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批准后需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款
在对外资产转移被批准后,申请人必须持批文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款。外汇指定银行亦称“外汇授权银行”,是经中央银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每个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由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指定。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指定并公布了上海市126家外汇指定银行名单(点击查询),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银行,及汇丰,花旗,摩根大通等外资银行。因此您在汇出资产时可以在众多外汇指定银行中选择最便利的一家来办理。
其他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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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办理了申请一次性向境外汇出财产后,可以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吗?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因此,您申请的财产转移额度不能用于提取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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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国外永久居留权和国籍正在审理中,是否可以提前办理对外财产转移?
否。只有已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才有资格申请对外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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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出售国内的房产,较购买时已经升值很多倍,是应当以购买时的价格还是出售的价格来计算可对外转移的额度?
应当以卖房时有据可考的金额为准,例如房管部门登记的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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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方便回国办理对外财产转移,可以请人代办吗?
可以。您需要在申请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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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以后获得国籍以前继承了一笔遗产,是否可以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将该遗产变现一次性汇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