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系列讲座之七: L1/EB1C 合格公司关系详解

11 October 2013

L1/EB1C都是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 L1是临时短期的签证, EB1C是申请永久移民。 两者都要求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系,才能调动, 但对公司关系要求有细微的差别。 我们先介绍EB1C的合格公司关系要求, 然后再比较与L1的区别。

EB1C是跨国公司把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来长期工作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径。Eb1C通常要牵涉到两个实体(一个在美国境内, 一个在美国境外), 他们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关联起来,然后美国境内公司,有一年以上的运作和一定的规模以后,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将它境外关联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境内来永久居住和工作。

如果美国境内公司是新设公司, 可以先申请临时的L1签证过来, 把公司业绩和规模提高后,再提交EB1C移民申请。

EB1C移民申请的优先次序高,没有排期,获得绿卡时间可以很快。 正因为EB1C有处理时间快,投资额较小,员工人数要求不太严格等有利因素,它是外国企业高管,商界人士到美国来经商工作定居的热门途径。

根据移民法规定,EB1C移民申请的基本前提要件是:调派雇员的公司间必须存在一个“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qualifying affiliation relation),美国境内公司在提交EB1C申请时要连续营运超过一年。 从提交EB1C到绿卡批准的整个过程中,合格的公司关系要持续。

美国移民法在衡量公司间是否有合格的关联关係(qualifying relationship)的标准在于:这两个公司间是否拥有共同或控股所有权 (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效控制(in fact control)管理公司。通常只要两个公司间有控股关係或有效控制即合格。公司性质可以是营利的,非营利的,宗教性质的,或慈善性质的机构。合格的EB1C公司关系可以是下面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

) 美国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是母子关系(parent-subsidiary)。一方从属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  美国境内公司可以是母公司, 也可以是子公司。 最常见的是美国境内公司是子公司。母子公司关系有下面几种可能性:

  1.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并且有子公司的控制权。这包括了母公司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的情况 (wholly-owned subsidiary)。
  2.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的股份,并具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3. 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其他商业伙伴对半出资设立的合作企业 (joint venture),母公司对合作企业有同等的控制权 (equal control), 并且拥有否决权(veto power)。
  4. 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需要指出的是: 合作企业有两种情况: 资本合作(equity joint venture) 和协议合作(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前者有出资, 关系更加紧密,经营好坏对合作方影响较大。 后者不一定有出资, 关系松散,经营好坏对合作方影响不大。 就合格的L1公司关系而言, 移民局只认可资本合作, 而不认可协议合作。

由上可知,母子关系的实质在于一方对另外一方的有效控制(in fact control)。 这种有效控制可以是直接的 , 也可以是间接的, 且不一定需要多数持股权。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少于半数的股份的可能性也存在,只是这时候移民局会要求文件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确实存有实际上的控制权。

二) 姐妹公司关系(affiliate) 。美国境内外两个公司都同属于同一个第三方控制,同出一源,血脉相连。 这个拥有控制权的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公司, 一个自然人, 若干公司,若干个人,或 若干公司和个人。细分下来会有三种情形:

  1. 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都由同一个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控股或控制
  2. 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都有同一个团体的股东(group shareholders)控制。 两个公司的团体股东的构成必须一样,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体一样(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
  3. 挂名同一个美国品牌的分布于全球各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管理顾问咨询公司。 其在境外的伙伴公司可视为美国相同品牌公司的关联公司。

三) 肢体branch office。这只有在有限的情形下适用。 美国境外的公司是美国境内公司的海外办事处,这样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EB1C, 把高管从境外办事处调派到美国总部来。 但反过来的情形就不适用。  美国境外公司在美国境内有一个办事处, 就不能通过EB1C把高管从海外公司把调派到美国办事处来。

办事处(branch) 是指在同一公司设立在不同地点方便运作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不是一个单独的实体, 它只是公司本部下属的一个肢体,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 办事处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纳税帐号和财务核算,办事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应该归于母公司。 虽然是设立在不同国家的分办事处,但必须由本部公司100%出资,控制,并持有该办公室。

EB1C/L1公司关系的区别:

EB1C对合格公司关系,公司存在时间,业务规模等都有更严格要求。一般地EB1C合格公司关系, 对L1也是合格的。 但L1合格的公司关系, 对EB1C不一定合格。 也就是说, 获得了L1通过的公司关系, 并不一定也能获得EB1C通过。EB1C和L1对公司关系要求的细微差别包括:

  1. L1的对公司实体的定义更为宽泛。 L1的境外关联实体可以是个体户(proprietorship), 但EB1C就不可以。 如果申请EB1C的美国实体是个体户(sole proprietorship), 它不能是外国人。
  2. 境外公司在美国开设分办公室(branch Office)的情形, 可以申请L1, 但就不能申请EB1C。
  3. 新设的营运不满一年的美国公司可以申请L1, 但就不能申请EB1C。

在执业的过程中, 我们律师接触到各式各样的所谓合格公司关系安排。有些安排是法律允许的, 有些是不允许的。 我永远都建议我们的客人走最稳妥的方式,不要游走在边缘地带,或者打擦边球。 如果法律说达到六分七分或许就能过关, 我会建议我们的客人尽可能达到9分10分。 在我看来, 一次性过关的成本最小, 屡战屡败的代价最大。 记住, 任何business, 都是family business, 要考虑到对家庭的影响, 不仅小家庭,还有社会大家庭。

同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需要提醒读者, 在社会上,有一些中介或组织把L1/EB1C变成了一个谋利的工具。 他们告诉你,只要你付了一定的钱, 就能帮你以L1/EB1C的方式调派过来工作或移民, 而事实是, 你压根就没有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工作过。 这种彻头彻尾的签证欺诈和移民欺诈,一旦被移民局或签证官发现, 后果非常严重。  偷来的东西,永远没法合法化。 你也许侥幸过关了, 但后面的人被抓到, 顺藤摸瓜,会 一锅子被端掉。 犯有移民欺诈的L1/EB1C的受益人可能被永远禁止进入美国, 到手的绿卡(甚至公民身份)可能被吊销,被检控,甚至递解出境。

我们之所以想移民美国, 是因为我们向往这里的民主,平等和法治。任何的移民欺诈都会危害美国的民主,平等和法治精神。

很多人明显感觉到中国人申请签证,比其他国家的人难很多。这是为什么呢?能怪谁呢? 如果我们的集体行为都能更诚信规范自律检点, 别人对我们的误会就能减少些, 别人对我们的尊重就能慢慢加添起来。

在此,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愿意呼吁一下中国移民群体, 包括中介顾问律师等从业人员, 在正气和邪念之间, 请选择正气;在诚信和欺诈之间, 请选择诚信;在自尊和自虐之间, 请选择自尊; 在短期痛快和长久平稳之间, 请考虑长久的平稳。  也许我们个人的力量确实微不足道, 但如果更多的人都选择了正气, 正气就一定能压倒邪气。

为了我们自己切身的利益, 也为了我们集体的希望, 请选择正义。  Choose th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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