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钦律师事务所近期L1成功案例摘选

16 December 2016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每月帮客户成功申请大量的L-1跨国公司经理签证,包括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其中不乏疑难杂案,本文摘选四个典型的L-1案例供跨国公司签证申请人借鉴。

成功案例1:个人股份收购美国幼儿园

L-1受益人/客户:李女士,某物资公司总经理(General Manager),有6年任公司高管经验,李女士以个人资金用股份收购的形式收购了盐湖城一家幼儿园,到美国姐妹公司担任执行官(Executive Director)。

美国公司(Petitioner):位于内华达州的一家幼儿园,于2003年成立,目前员工12人。由于美国关联公司已经运营一年以上,李女士首次L1签证可以申请3年。在经历了补件(RFE),和NOID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后,该案件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11/09/2015

批准日期:09/28/2016

注解:NOID是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与RFE(补充材料通知书)不同. RFE通常是要求补充申请时不完整的资料,而NOID通知书通常就意味着案件会被拒,换句话说就是被拒的可能性非常大。该案件经过本所律师的认真分析、补充资料及在收到NOID通知书后的及时解释回复,最终获批。永不放弃为客人争取其权益(DARE TO DREAM)体现了张大钦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精神,申请人原本铁定申请被拒的心态被彻底扭转了,此案堪称经典。

 

成功案例2:同样的补件,不一样的结果

L-1受益人/客户:陈女士,某地板销售公司副总裁(Vice President),有7年任公司高管经验,中国公司出资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全资分公司,派陈女士到美国分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

美国公司(Petitioner):设立于2010年,主要经营地板销售。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被要求补件后被拒,几经辗转,找到了张大钦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律师对材料重新整理,分类,递交了第二次申请。几天以后,依然收到了补件通知(RFE),且该补件内容和第一次的补件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这次补件, 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核,分析,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了许多有利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主办律师起草了专业的RFE response letter, 递交了以后,最终该案件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08/23/2016

批准日期:10/07/2016

注解:同样的补件内容, 经过专业律师资料的把关和筛选,最终成功使申请人获得批准。基本相同的二份补件清单使得申请人非常低落,然而截然不同的补件结果又使得申请人非常意外和感激。这其中岂只是专业和非专业的区别?!

 

 

成功案例3:L1 成功延期

L-1受益人/客户:王先生某网络公司总裁(President),有5年任公司高管经验,王先生以个人资金出资设立了一家美国分公司,王先生到美国分公司担任总裁(President)。

美国公司(Petitioner):成立于2015年,主要经营项目是网络市场的服务,目前员工10人。这是延期申请,该案件在没有补件的情况下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09/27/2016

批准日期:10/11/2016

注解:申请人为受益人申请1年的L-1签证,之后每次延期两年,可延期多次,L1在美国有效实质居住期最长可达7年。该案件的主要难点在于新设立的美国分公司,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经营额不高,业务量也不突出,公司人员结构单一。律师在准备延期资料过程中侧重于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状况,根据现有状况,及时更新商业计划书,递交延期关联资料, 最终延期顺利获批。

 

成功案例4:前后递交资料内容不一致,最终成功获批

L-1受益人/客户:刘先生,某机电产品生产和销售公司总经理(General Manager),有5年任公司高管经验,中国公司出资设立了一家美国分公司,派包先生到美国分公司担任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美国公司(Petitioner):成立于2016年,主要经营项目是电子商务业务。由于该案第一次由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被拒。该律师事务所递交第二次申请以后,又收到要求补件(RFE)的通知。原律师对补件没有信心,客户在补件阶段找到张大钦律师事务所,要求我们处理这次补件。律师对于补件资料的审核及拿捏是非常重要的,且该案还存在前后递交材料内容不统一的情况,更需要专业律师对于这部分的说明解释。在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努力下,该案最终顺利批准。

递件日期:10/21/2016

批准日期:11/01/2016

注解:RFE是移民局发出的认为案件有不连贯、不充分或有疑点的地方,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解释说明这些情况。该案件在经历了第一次被拒,第二次要求补件(RFE)后,通常申请人的心态都是比较着急及焦虑的。然而,该案件的另一难点在于受益人在DS-160表格中填写的个人公司职位和申请人在递交材料中描述的职位是不一致。律师在仔细分析材料后递交了补件资料及解释说明, 最终顺利获批。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大量L1案件,对于L1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善于和客户作深入沟通,为个案定制解决方案。如果您有意申请L1,欢迎联络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我们可以对您的案件进行免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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