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延期时美国公司员工人数太少,如何破解?
随着L-1申请数量日益增加,移民局审逐渐收紧审理尺度,提高门槛,加大批准难度。根据我们递交大量L-1申请的经验,移民局对小型公司存在偏见(small business bias),L-1延期时如果美国公司员工人数过少,可能会降低通过的几率。不过,在以下3种特定的情况下,美国公司员工即使只有区区几个人,申请延期仍然可以顺利通过。
- 受益人(Beneficiary)遥控海外公司员工
有时候美国公司由于业务的性质,并不需要雇佣太多员工,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受益人在管理美国公司员工时又同时遥控管理海外公司(以中国为例)员工,此时,受益人作为美国公司高管所管理的员工数量为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下属员工的总和,即便受益人在美国公司只有两名下属员工,只要证明受益人遥控中国公司员工确实是业务所需,并且能够支撑受益人在美国公司主要执行高管的职责(而不是行政类工作),L-1延期同样可以顺利通过。
这种组织架构在著名的L-1延期上诉案件Matter of Z-A-, Inc中被移民局正式认可,2016年4月14日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推翻了此案件之前的否决结果。
L-1延期上诉案件Matter of Z-A-, Inc中,受益人在美国公司担任副总和首席执行官,递交L-1延期时美国公司共4名员工,包括总裁,受益人,和受益人下属2名员工(一名销售经理,一名行政专员),海外母公司是一家日本大型上市公司,为医药和食品行业提供包装用品和解决方案,美国子公司负责母公司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和配送。受益人除了管理美国2名员工,同时遥控管理日本母公司国际部的8名员工:三名销售人员,一名发货专员,和四名研发工程师。受益人主要管理美国公司的财务,产品进口,销售,法务,和行政工作,制定公司财政政策和目标,并且和日本母公司管理层定期保持业务联系。
此L-1延期案件起初由于美国公司员工数量太少被移民局否决,上诉后原否决被推翻,此判例被移民局采纳为审核L-1参考案例(adopted decision),即移民局以后审核类似情形的L-1案件,不得以美国公司员工人数太少而否决L-1延期申请,必须考虑到美国公司的实际业务需求和运行状况,受益人下属员工的数量并不能作为衡量受益人是否担任高管的硬性标准。
- 受益人(Beneficiary)管理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
美国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需要雇佣独立承包商,如果这些独立承包商由受益人管理支配,并且这些独立承包商在美国公司全职工作,也可以算作受益人管理的下属员工。独立承包商有时由美国公司直接雇佣并且直接付报酬,有时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staffing company)雇佣,薪水由美国公司付费给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公司,不论独立承包商由谁直接雇佣,只要证明受益人对这些独立承包商的管理支配权,就能够将独立承包商算作受益人管理的下属员工。
- 受益人(Beneficiary)符合职能部门经理(functional manager)要求
如果受益人管理美国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能,例如受益人在广告营销公司负责公司的营销部门的业务,如果能证明受益人所管理的营销职能是美国公司业务中至关重要的核心部分,L-1延期时即使受益人在美国公司下属员工人数较少,不能构成两个管理层级,同样可以顺利通过。之前提到的上诉案例Matter of Z-A-, Inc对此种情形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L-1延期时,以上3种情形都需要说明美国公司行政类(非管理性质的)职责由谁负责,受益人实质的工作以管理为主,实际符合“高管”的要求。
近期,随着移民局审核L-1延期的标准更加严格,美国公司申请L-1延期的门槛也相应提高,美国公司符合以上3种情形,免于招聘过多员工,不仅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还需要提供充分详实的文件进行佐证。即使存在如上几条狭窄的途径可供争辩,就业依然是硬道理。从确保L1延期成功的角度出发,美国公司应该尽早创造足够的下属工作机会,使得高管免于直接“deliver product or service”,这样L1延期才能有较高机会成功。递交L-1延期前,建议提前五个月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确保L-1延期的申请材料符合移民局的要求。
以上内容的讨论来自近期在新奥尔良举行的美国年度移民律师协会(AILA Annual Conference),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资深律师和移民从业者探讨各类移民热点话题,各类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申请难点,分享应对移民局补件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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