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商用物业的租户所雇佣的雇员算不算投资创造的工作机会?
EB-5投资移民有超过90%选择了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项目。曾几何时,区域中心项目有很多是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比如建写字楼或者购物中心,再向外出租。承租入住的专业服务公司、零售商、批发商等各种公司,自然也要雇佣雇员。问题就出在,EB-5投资移民为了符合创造至少10名当地就业机会的要求,往往认为没有自己投资建筑此建筑物,租户就没有办公或者经商的场所,也就不可能雇佣雇员,因此,这些雇员的工作应该算是EB-5投资移民创造出来的。并且,还可以通过建筑物的面积和雇员的比例(square feet per job)来推算出可能的雇员数,也就是创造出来的工作数。
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但是,移民局不这么认为。在2012年2月,移民局表示它已经对这个租户使用(Tenant Occupancy)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移民局认为,EB-5投资移民的资本只是用于建设建筑物,如果EB-5投资移民认为租用建筑物的租户的雇员的工作是EB-5投资移民创造的,那么投资和创造的工作之间的联系是如此的虚弱和不完整以至于不能为一个合理的工作创造的方法提供基础。
移民局也并没有说和建筑物有关的工作就没有可能是EB-5投资移民创造的。至少两种工作可以被计算在EB-5投资移民创造的工作范围内:建筑阶段的工作和建成后的建筑管理工作。如果EB-5投资移民要把租户的雇员的工作也算作自己创造的工作,那么移民局要求证明经济上可接受的联系。
那么,哪些是经济上可接受的联系呢?或者说,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情况下,租户的雇员的工作也可能被算作EB-5投资移民创造的工作呢?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由于当地缺乏某种特定的建筑,租户非常困难找到适当的建筑,以至于影响经济发展;
2. 对于该租户将要提供的服务的需求是明显的;和
3. 所声称的创造的工作是经济发展造成的,而不是简单的租户从当地的一个建筑转到另一个建筑造成的。
应当说,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是非常困难的。比如第一条,在美国很多地方,各种类型的用于各种用途的建筑都是有的,很难证明建筑的缺乏。第二条也是一样,很难证明服务的缺乏。第三条更是清楚地体现出移民局对于新创工作的要求,从一个建筑转到另一个建筑,对于当地经济来说,实际上没有贡献。因此,可以说,租户的雇员的工作很难被算作EB-5投资移民创造的工作。
在2012年12月,移民局更新指示。首先,移民局肯定了tenant occupancy可能创造符合条件的工作,但是要求必须证明在EB-5企业和新创造的工作直接存在合理的因果联系。这种合理的因果联系可以是以资本为基础的,也可以是以提供市场便利为基础的。如果是以资本为基础的,EB-5投资移民应当证明自己向租户进行了显著的资本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tenant occupancy的问题,租户的雇员可以被计算成EB-5投资人创造的工作。如果是以提供市场便利为基础的,EB-5投资移民应当提供可验证的材料来证明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阻碍,而EB-5投资移民投资的商业物业将去除此市场障碍,为租户的经济发展提供便利。一个方法是投资移民可以提供证明来显示出一个特定的建筑项目将纠正市场的不完美、产生新的就业需求并由此在该建筑项目内带来租户工作。无论采取哪个基础,转移的工作都是不算的,必须是新创造的工作。
但是,移民局也表示对此问题的解决将是根据个案不同情况来解决的(case by case)。也就是说,移民局的新指示虽然扫清了一些阴霾,但是仍然没有提供一个完全清楚的规则。EB-5投资移民在此问题上仍然有风险。
自从2012年2月以后,很多区域中心投资 移民案件因为租户就业问题而被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 甚至有一些被否决。最近申请的区域中心都相应地调整了思路和方向, 在所有权结构和就业统计方面设法避开租户就业的困扰。
我们建议新的区域中心申请一定要在经济分析报告和商业计划书中充分考虑到租户就业问题,在就业预测方面, 尽可能地按保守方式来推算。EB-5投资移民应当更多地关注建筑阶段的工作和建成后的建筑管理工作。这些才是比较可靠的可以被计入到新创造工作里面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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